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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商业贿赂、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呼和浩特这19个商家被曝光!

北方新报 2019-07-29

   8月16日,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社会公布了19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件:



  案例一  



新城区康妮佳洁具经销部销售不合格吸油烟机案。当事人经销的吸油烟机,在2017年09月08日的抽检中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属于销售不合格商品行为。依据法规,今年6月12日,新城工商分局责令停止销售该吸油烟机,作出罚款5550元,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的处罚。 


  案例二  


呼和浩特市珀星家常菜饭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在其经营饭店的门头、外墙、门斗玻璃上标示“巴盟人家”字样,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违反了相关法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法规,今年5月22日,新城工商分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0元的处罚。


  案例三  


新城区优派办公用品经销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南孚专用权电池案。当事人销售的“南孚”电池,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属侵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南孚”专用权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根据法规,今年4月23日,新城工商分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销毁“南孚”碱性电池LR06,型号:5号,共计650粒;“南孚”碱性电池LR03,型号:7号,共计187粒;罚款10000元的处罚。   


  案例四  


新城区苏扬电子产品经销部销售不合格产品案。在2017年9月6日的商品质量抽检中,当事人所售的电线电缆,经抽检鉴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依据法规,今年2月26日,新城工商分局责令停止销售,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罚款27000元的处罚。


  案例五  


内蒙古惠通陆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收取商业贿赂案。当事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签订汽车金融业务合作协议,在销售该公司经营的品牌汽车过程中向消费者推荐与其合作的民生银行办理汽车按揭贷款服务。经该公司推荐给民生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合同生效后,当事人收取民生银行返还的金融服务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依据法规,今年2月,玉泉工商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204386元。


  案例六  


玉泉区欧萨帝厨卫洁具经销部销售不合格商品案。当事人销售的“欧萨帝”牌CXW-268型家用吸油烟机,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检验为不合格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依据法规,今年3月,玉泉工商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商品,并处罚没款11400元。  


  案例七  


玉泉区海世界九味小馆违法订立格式合同案。当事人与客户签订的《宴会预订协议》第七条:“宴会十人一桌,全场免费提供8把餐椅超出50元/把。”第九条:“谢绝宴会剩余菜品打包。”违反了相关法规。根据法规,今年4月,玉泉工商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5000元。


  案例八  


赛罕区东达羊绒制品鄂尔多斯大街店销售不合格产品案。当事人销售的 “东达蒙古王”牌V领男套背心(型号为:5511017)和“深圳市东达其仕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的“DDMGW”牌大衣(型号为:DD55036),经抽查检验,属于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依据法规,今年5月赛罕工商分局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16360元,没收违法所得1180元。


  案例九  


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赛罕区竹园小区居民楼乱张贴、发送广告宣传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已构成未经同意或请求擅自发送广告违法行为。依据法规,今年1月,赛罕工商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十  


 赛罕区沐睛眼镜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当事人涉嫌销售无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厂名、厂址的眼镜,该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依据法规,今年6月,赛罕工商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无中文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和厂址商品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十一 


呼和浩特仁祥中医医院医疗广告案。当事人于2017年12月29日,在张家口一家广告公司印了都市风尚宣传单5000份,印刷费1800元。在回民区内全部发完,在广告单上印有“陈迪主任医师,北京中医疑难病研究会风湿骨病科研部主任。上述专家长期在仁祥中医院出诊、查房以及参与疑难病例会诊,凡是来仁祥中医院就诊的疑难病、慢性病患者的治疗方案,均是由内蒙当地名医与北京知名专家通过联合会诊后科学制定出来的,并且根据病情变化,专家会随时调整治疗方案,使患者带病而来,满意而归。让老百姓在家门口的仁祥中医院就能享受到大医院知名专家的诊疗服务。”同时该宣传单上印有“救助价18.6元康复心脏病、无效退款、今日开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依据法规,责令立即停止广告宣传,消除广告影响,并处罚款5400元。


 案例十二 


呼和浩特市凌峰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案。2017年03月24日,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呼和浩特市凌峰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10号车用柴油样品等级V,抽样基数0.5T。样品编号170301004,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并于2017年10月16日出具了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根据法规,责令停止销售,处罚没款11550元。


 案例十三 


回民区庆丰云装饰材料经销部销售不合格产品案。当事人销售的“林中蝶”牌细木工板100张及“奥娃”牌生态板100张,经检测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回民区工商分局责令其停止销售,处罚没款54000元。


 案例十四 


内蒙古世纪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在官网上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其官网的医院介绍中有“六位一体综合分型治疗方法,7天终结前列腺疾病;光动力基因免疫诱导治疗方法,10天清除泌尿感染;海普尔斯治疗系统,1小时消除局部代谢物资,消炎止痛;我院特别引进了前列腺多维汇聚治疗技术……多名国内男科医生共同验证,其治疗有效率高达90%以上……”等内容,该医疗广告内容中有多处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依据法规,今年6月呼市工商局网监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9000元。


 案例十五 


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富鑫烟酒经销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当事人2017年1月以每瓶620元购进12瓶“五粮液”白酒。在2018年4月1日以每瓶880元卖给消费者10瓶,消费者品尝后感觉口感不对,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经宜宾五粮液公司对该“五粮液”白酒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假冒伪劣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依据法规,金川工商分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处罚款10000元。


 案例十六 


内蒙古奥捷汽车控股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案。如意工商分局在对辖区内的经营户进行检查时发现,内蒙古奥捷汽车控股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合同中有“订单最终解释权归内蒙古奥捷汽车集团呼和浩特分公司所有”的内容。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依据相关法规,对当事人做出了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28000元。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拒不缴纳罚款也没有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4月,分局向赛罕区人民法院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5月,经赛罕区人民法院裁定,支持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最终缴纳了罚款28000元和滞纳金28000元。


 案例十七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呼和浩特托克托县经营部九站销售不合格油品案。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柴油,违反了相关法规。依据法规,今年1月18日托克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163872.96元。


 案例十八 


托克托县奥丰汽车清洁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加油加气站销售不合格汽油案。当事人托克托县奥丰汽车清洁燃料有限公司加油加气站销售不合格汽油,违反了相关法规。依据法规,2017年10月16日,托克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86128元。


 案例十九 


土默特左旗桂英建材油漆门市部销售不合格生态板案。当事人于2017年10月份购进生态板100张进行销售。2017年11月9日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经销的该批生态板进行了产品质量检验,检验结论为:样本经检验,所检项目中甲醛释放量不符GB18580-2001S标准要求,判定该批商品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截止今年3月5日当事人以每张138元的价格把购进的被抽检批次的生态板全部销售完。当事人销售的该批不合格生态板销售金额共计13800元,共获利2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依据法规,处以罚款138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没款合计14000元。



内容来源:北方新报(记者 刘 睿)

责任编辑:邓丽琴  实习生 高蓉

审稿主任:郝连峰

值班总编:韩方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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